关于游戏玩家的法律知识
创始人
2024-05-24 19: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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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游戏公司单方面修改游戏内容,是否存在法律和道德问题

最近,某游戏公司推出了一款游戏,叫做《新职业军团》,官方宣传视频中有一句话叫“以战止战,不以力御敌”,并把自己的头像换成了“战争不是我的战斗,我是你妈妈”这种非常火烈“我妈要跟我离婚”这样明显不尊重女性的言语。这样“冷血”的行为让网友纷纷指责游戏公司,并认为游戏公司是在“故意”挑起事端,侵犯了女性玩家们的权益和尊严:如果不是官方道歉或者做出补偿,那么这样的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非法侵权行为。

也就是说,当一个人在没有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对方没权利拒绝接受一项要求时,就属于一种非法行为。游戏公司修改了人物背景和头像,就算是他们没有同意这一做法也是正常现象,因为不知道游戏玩家们的意见和感受,所以这种改动是不能被理解的(如果对修改内容有异议却不提出异议而是提出了反对意见的话那么这部分玩家可能就会选择离开)。

根据《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代理或者追认的方式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那么当未成年人未满八周岁的时候,就可以自己实施一些法律上允许去做的事情以及自由的活动了。因为这样一个年龄就代表着可以成为一个独立民事上的成年人,并且可以自己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了。

当然,女性玩家们还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他们及时对游戏进行调整,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依旧允许更改人物头像,那么他们就可以提起侵权之诉,要求退还玩家们充值以及虚拟币。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让游戏公司直接退费。当然这两种途径都有各自的利弊,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不过在这里笔者建议女性玩家们还是要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青少年保护法法律上青少年可不可以打游戏

青少年保护法法律上青少年可不可以打游戏

您好!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青少年玩游戏的规定。但青少年玩游戏应该适可而止,不能成瘾,影响工作和学习。河南省一名13岁的女孩,因玩游戏机上瘾,从拿母亲的钱到偷家里的存摺,再到变卖家中物品,最后离家出走,堕落为三陪女。合肥市一13岁儿童因沉迷于电子游戏,8天8夜不回家,家人到处寻找并报案,张贴了寻人启事。不久前,武汉市连续发生几起重大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均与孩子为弄钱玩游戏机有关,有的形成犯罪团伙集体作案,偷窃、抢劫到钱后到游戏厅挥霍。天津市宁河县一个小自然村竟开了8家游戏室,老板们以色情镜头缠住了孩子。游戏室的老板们为赚钱可谓不择手段,他们设小包房,包玩、包吃、包住;有的代做作业,给学生写请假条。许多游戏机房还暗设赌博机,诱使学生沉溺其中。据部分城市调查,至少有10%的中小学生沉迷于玩游戏机,有的学校高达40%以上。去年7月14日下午,浙江省兰溪市诸葛镇一个小学刚毕业的学生舒某到一个游戏机房玩游戏机,娱乐期间舒某感到头晕气喘,竟昏倒在地。当年仅14岁的舒某被送进医院抢救时已停止了呼吸。日前,舒某的父母已将经营游戏机房的业主戴某告上法庭,这一事件也引起了人们的震惊。专家一致认为,玩电子游戏能导致青少年近视、注意力下降,易诱发心理焦虑、脾气暴躁等症状。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副主任医师刘小林说:游戏机迷带有吸毒成瘾症状,孩子沉溺于游戏机会带来类似吸毒的后果。他们长时间沉溺于游戏机房,导致生活规律紊乱,上课注意力不集中,成绩直线下降。尤其突出的是对电子游戏成瘾,一旦停止游戏,便难以静心地从事其它事情,出现难以摆脱的渴望玩游戏的冲动,形成精神依赖和相应的生理效应。恢复操作电子游戏后,精神状态便恢复正常。这些行为特征与吸毒成瘾行为极为相似,是一种心理病理行为。所以为了青少年的健康安全的着想,请合理的安排上网的时间。谢谢阅读!

法律上青少年可不可以打游戏

您好!法律对青少年玩游戏没有禁止性规定。但青少年玩游戏要适可而止,不能成瘾,影响工作和学习。

青少年网瘾问题中,网路游戏上瘾的危害尤其严重,那么网路游戏给青少年造成了哪些危害呢?

首先,网路游戏的虚拟性使青少年现实角色模糊。网路游戏具有较强的置入感,游戏中的房屋建筑,山水树木均模拟现实世界制作,尤其是游戏中的人物除npc外都是真人玩家,人与人之间的交流、配合完全等同于现实世界,青少年社会经历少,对现实世界没有强烈的感知,一旦进入游戏世界,容易沉迷其中,久而久之更会分不清虚拟与现实,从而产生自我角色模糊的情况。

其次,容易导致青少年的集体狂欢和集体上瘾。“游戏成瘾”是网路游戏对青少年成长最大的弊端。其主要表现是:过分依赖网路而失去对现实生活的兴趣,有时候到了“没有游戏就天崩地裂,人没法活”的地步。

再次,玩暴力游戏的未成年人比其他未成年人更具有暴力倾向。网路游戏大多以“攻击、战斗、竞争”为主要成分,火爆***的内容容易使他们模糊道德认知,淡化游戏虚拟与现实生活的差异,误认为这种通过伤害他人而达到目的的方式是合理的,产生欺诈、偷盗甚至对他人施暴等行为。目前,因为玩网路游戏而引发的道德失范、行为越轨甚至违法犯罪的问题正逐渐增多。

最后,沉湎网路游戏造成青少年多种生理疾病的发生甚至猝死。长期爱好网路游戏的玩家的“职业病”有:假性近视、腱鞘炎(滑鼠手)、颈椎病、骨质增生、神经衰弱、失眠、胃溃疡和胃萎缩。一般的游戏玩家也易陷入轻度焦虑、上火和口腔溃疡等生理病症。在医院接收的青少年患者中,由于沉湎网路游戏而引发各种生理疾病就诊的比例不断上升,一些常见于中老年人的病症也出现在沉湎网路游戏的青少年身上。

那么,如何解决青少年网瘾问题呢?经常看到一些家长和老师发表的文章,强烈谴责网路游戏,不仅严禁学生接触,还呼吁***封杀。这样做是否能够真正解决问题?沉湎于游戏中的学生没有了游戏,是否就可以安心学习了,是否就健康快乐了?我想未必。从某种程度上说,不是因为沉迷游戏才有问题,而是因为有问题才沉迷游戏。当前,中国正面临着严重的青少年问题,自杀、犯罪、吸毒等等不一而足,网瘾只是其中之一。出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来自社会、家庭还有被社会各界强烈批判的应试教育机制。因而,强制关闭网咖,不让青少年上网等做法固然只能“治标”,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要想“治本”,也非一朝一夕之功。所以要想尽可能快地解决网瘾问题,还要从游戏设计本身入手。

目前流行的网路游戏多数不健康,其暴力的内容危害到越来越多的青少年。网路游戏是没有优劣标准的虚拟世界,鱼龙混杂,青少年沉溺其中容易产生诸多问题,这是不可否认的。但同时我们也要清楚,这并不是游戏本身的错。不良游戏对青少年的影响使社会对网路游戏存有很深的偏见,但这主要是由于游戏本身内容不健康。以前有一款叫《大航海时代》的游戏,游戏方式是自己购买一只船,然后周游世界。玩这个游戏可以大大丰富船舶知识,并且许多玩家闭着眼睛就能背出世界地理里面的航海路线、国家港口。可见,因势利导,设计制作一些健康、有趣味的游戏来吸引青少年,既让他们玩,又让他们学,做到“寓教于乐”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因此,网路游戏开发设计时应首先去除机械地打打杀杀,转而增加产品的知识性教育性,将游戏变为有利于青少年身心的娱乐新方式;其次,应当鼓励发展国产游戏,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积极元素。

如此一来,变害为利,当是解决网瘾问题的有效途径。可喜的是,许多教育界及游戏界的有识之士已经注意到了这一点,一些游戏公司已经开始着手研发教育网路游戏。例如北京学乐园网路科技有限公司,由创始人关山威先生及其团队策划、并正在研发的“互动智慧知识产品”就是一款集教育性和娱乐性为一体的网游。笔者相信,要不了多久,市场上一定能够出现较为理想的教育网路游戏。

14岁青少年可不可以打童工

按理是不可以的,收童工属于犯罪,所以基本不会有人会收童工。如果您有什么困难,就去求助吧!

我们青少年可不可以玩网路游戏?

可以玩

但是要适度

这是最重要的

网路毕竟是虚幻的,现实生活才是真实的,只有在现实中有了一定的地位,在网路上才吃的开一点

记住,网路永远是为人类服务的,决不能沉溺在网路中

让它俘虏你

青少年可不可以谈恋爱?

不是不可以,因为爱这个东西不是想控制就可以控制的,你们现在的心灵还不够成熟,如果失恋了,你们承受不了那个找击,所以要以学习为主

只要你们是相爱的就可以但也不能太过火了

青少年可不可以喝红牛?

可以!但不要长期喝,也不要喝太多,一瓶就够。

法律有哪几条?(青少年保护法)谢谢了!~~~~~~~~~~~~~

应该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就向楼上给的连结百科,内容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就看你具体要看那个章节。

特别是第三条关于权利的规定: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青少年可不可以用面膜呢?

最好不要太早使用面膜。

面膜中的化学成份就不少,且容易引溼入体,溼邪一旦入侵头面,人立刻有耳不聪目不明之忧,入眼引起眼疲劳酸痛,入鼻引起过敏性鼻炎或者感冒,入耳引起美尼尔氏综合症或各类眩晕和平衡力下降,至于偏头痛,面瘫,甚至脑梗,在我们阳气渐衰,不能用感冒发烧赶走溼邪之后,就会一一来访。

人的头面部一如首都,人体有甚好的,都紧著供应他,就像北京,永远不必担忧物质会紧缺,只要担心交通拥堵。

我们的脸永远不必担心气血不足,只需担心气血太过而经络不通。人体“阳常有余”,六阳之聚会的脸正是如此。

脸上无需再加些什么。脸上最要紧的是“加紧通过,别堵”。

青少年征兵可不可以不去

根据兵役法:

第一章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二章平时征集

第十一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十五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援兵员征集工作。

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第十七条

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其他请检视《兵役法》,请采纳!

三、网游装备被盗,可以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网络游戏是指通过网络传播和实现的互动娱乐形式。是网络产业与游戏产业、信息产业与娱乐产业的融合和跨越发展的产物。

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2007中国互联网调查报告》显示,2006年我国网络游戏的销售收入达59.6亿元,比2005年增长长61.96%。另据新闻出版总署的预测报告显示,2007年,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销售收入将达到67亿元。正是这个孕育无限商机和利益的产业,从开发到上市及运营过程中,就牵扯到众多的法律问题。例如:游戏开发过程中,可能在网络游戏开发商之间发生著作权法律纠纷。在游戏运营过程中,法律纠纷更是层出不穷,在这整个过程中,涉及到的主体相当庞杂,从网络游戏开发商到网络游戏运营商,从游戏终端提供者的网吧到最终的玩家,涉及虚拟财产归属,游戏运营商对于运营中的网络游戏承担何种责任等众多法律问题。

本文着重通过分析网络游戏类的投诉情况,关注在网络游戏运营过程中所涉及的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投诉纠纷。

一、我国在网络游戏方面的立法现状及投诉概况

目前,我国针对网络游戏玩家权益的保护还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调整,从现实的情况来看,玩家权益可以依据的实体法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由于网络游戏的特殊性,现行法律在保护玩家合法权益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仅以我区为例,在我区范围内经营网络游戏的企业有9家。经营的网络游戏主要有:《征途》、《街头篮球》、《跑跑卡丁车》、《三国群英传》、《传奇3G》、《神泣》、《光之国度》、《特种部队》等数十个网络游戏品种。

2006年全年针对网络游戏投诉的数量达到273件,占全年投诉总量的4.06%,2007年1至10月份,涉及网络游戏投诉的量达到348件。占投诉总量的5.11%。截止2007年10月底,投诉总量排名前三位的分别是:上海征途350件,悠游网96件,光通通信69件。虽然这些投诉的数量与庞大的玩家总数相比只是九牛一毛,但由于网络游戏类投诉涉及的地域范围广,玩家举证难度大,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造成了网络游戏类投诉处理难度大,时限长,成功率低的现状。

二、投诉的主要类别及成因

通过对网络游戏类投诉情况的统计分析,投诉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帐号被封

许多游戏玩家投诉反映游戏帐号遭到游戏运营商的封号。

例如:玩家刘先生向我委投诉称:玩某公司的网络游戏时发现帐号被封,与对方交涉,对方至今未给任何答复……。玩家丁先生投诉称:游戏公司单方面以使用外挂为由,封停了我的账号,要求:1:游戏公司公布我违法应用外挂的证据……

作为一个公司,能够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就是客户。网络游戏公司也不例外。正是有了一个庞大的玩家队伍,网络游戏公司才能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壮大,有的已经发展成为上市公司,成为地方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因此,说玩家是网络游戏公司的衣食父母一点也不为过,那么是什么原因让网络游戏公司对这些曾经的衣食父母“痛下杀手”呢?从大部分游戏运营商的角度来说,这是谁不愿意看到的现象,因为,封停掉玩家的帐号,就等于断掉了未来的财源。

这类投诉中,尤其以因使用私服、外挂而引起封停帐号的投诉居多。私服即私人服务器;外挂主要是一种模拟键盘和鼠标运动的程序,主要修改客户端内存中的数据,通常也被称为作弊程序。对于私服、外挂的问题,运营商的态度是认定为违反法律的。其依据是: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等五部委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中明确了使用“‘私服’、‘外挂’是违法行为,因而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私服问题主要涉及是私人服务器设立者与运营商之间的利益纷争,较少涉及与玩家的纠纷,因此,在此着重阐述玩家因使用外挂而被运营商封停帐号、删除虚拟财产从而引发的投诉纠纷。

玩家使用外挂的最基本心态是为了达到尽快升级,减少枯燥乏味的升级操作,因而,玩家因使用外挂被运营商封停帐号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但对运营商的此种做法笔者提出质疑。运营商封停帐号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种:网络游戏服务合同;网络游戏规则;五部委《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等。对于网络游戏服务合同而言,由于是一种格式合同,其中具体的条款是否有效需要进一步具体认定,属于一种效力待定的依据。对于游戏规则而言,运营商是网络游戏的创造和维护者,它有权制定相应的游戏规则,并在规则中赋予自己一定的游戏秩序管理的权力,因此,无论玩家使用外挂的原因和动机是什么,这种行为都是违法游戏规则的,运营商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必要的手段对玩家的帐号进行封停,但对帐号中所涉及的虚拟财产问题,笔者认为需要区别对待,封停帐号和删除虚拟财产只能针对玩家使用外挂的部分,不能涉及玩家合法取得的部分。但是从保护玩家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对于玩家而言,游戏运营商根据游戏规则给予的处罚有权提出异议。游戏运营商一旦发现玩家帐号内有异常情况出现,应及时给予充分的提醒,给玩家合理解释的机会。即使在封停帐号之后,也有义务向玩家出示相关的证据材料。而不能对玩家的合理要求,漠然视之。玩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作出的封停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运营商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游戏装备”不翼而飞

由于游戏过程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金钱和时间,各类虚拟财产的价值也水涨船高,一些热门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也从数十元到上万元不等。因而这部分价值不蜚的虚拟财产,也成为一些居心不良的犯罪分子所重点关注的目标。

虚拟财产被盗窃通常引发玩家与盗窃者之间、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地域的广泛性、匿名性,导致虚拟财产一旦被盗,往往被盗玩家依靠自身力量来查找盗窃者是很困难的。因此,大多数玩家会转而寻求运营商协助提供证据,要求游戏运营商提供服务器上的相关数据记录,但由于我国网络法律的滞后性,并没有法律规定运营商有此义务。因此,当玩家遭到运营商拒绝协助的情况下,往往会导致玩家直接以运营商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义务为由,直接投诉运营商甚至诉诸法院。据笔者了解,目前对于网络盗窃行为一般的处理办法是,由玩家向当地的公安机关的信息网络监察部门报案,由其出具一份网络协查函,玩家将此函提交给游戏运营商,运营商据此再根据玩家所提供的信息作出相应的处理。但是由于对于网络财产是否是公民合法财产,其价值如何给予认定,如何给予保护等问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导致各地公安机关是否给予立案的做法也不统一。因而出现了投诉相同性质的内容,有的地方的玩家可以顺利开出网络协查函,追回被盗的虚拟财产,而有的地方的玩家却只能眼睁睁的看着本属于自己的帐号付之东流。

这里主要涉及的问题有,一是因为网络游戏运营商由于系统存在的问题而引起的虚拟财产被盗的问题。作为游戏运营商,有义务为玩家提供一个安全,稳定,高质量的系统环境,有义务保存玩家的游戏数据和信息。笔者认为,如果由于运营商的原因或过错导致系统出现漏洞,造成玩家虚拟装备等财产丢失,应该赔偿玩家的损失。但如果是由于外在因素如黑客入侵或病毒入侵导致玩家虚拟财产损失的,应该具体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一是看运营商的系统是否达到一般技术要求的水平;二是看运营商是否尽到了一般注意的义务。因为任何系统,任何技术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都可能存在缺陷或BUG漏洞,如果要求运营商承担严格责任是显失公平的。若是由于玩家自身的原因,如保管密码不当或玩家所在的客户端被他人设置了木马等黑客程序而导致的虚拟财产被盗,运营商则不存在过错,玩家可以向侵权方追索责任。当然,运营商因为拥有物品的流转的记录,所以,只要玩家向其出示了能够证明其虚拟财产被盗的确切证据(如网络协查函等),运营商就有义务向玩家提供证据,并配合司法机关追究侵权者。

(三)、购买游戏装备时受骗

我国的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虚拟财产是公民的合法财产,也没有对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予以规定。但实践中虚拟财产的交易却是存在的,由于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价格,导致了在交易过程中纠纷经常发生。

虽然法律没有规定虚拟财产的交易是合法的,但是按照民事法律中“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原则来推定,玩家与玩家之间,玩家与运营商之间就虚拟财产的交易应推定是合法的。他们之间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应受《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的调整。

玩家与玩家之间的交易行为,属于私人之间的纠纷,主要涉及《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在此不再赘述。

在虚拟财产的交易中,还有一个现象,就是玩家购买的系别人被盗的虚拟财产。如前所述,这种情况在玩家与玩家之间的交易中最为常见。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大部分的运营商的做法是只要失窃的玩家向其提供了被盗的证据后,就会对该虚拟财产的现在持有人作出封停该虚拟财产的处理。笔者认为:如果玩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所购买的虚拟财产系别人被盗的财产,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且还要因此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但是,如果买家系通过公开、合法的途径取得虚拟财产的,那么就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就应确认其对该虚拟财产拥有相应的权利。作为运营商就无权擅自对该部分的虚拟财产作出封停处理。至于被盗玩家的损失,应由玩家另行寻求相应的司法救济程序予以解决,作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运营商此时就有义务向被盗玩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并配合司法机关追究侵权者的责任。作为买家,也应加强自身权益的保护,不要购买来路不明的虚拟财产。同时,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聊天记录、付款凭证、交易页面截图等。

四、几点建议

尽管众多行业专家、法律研究者以及众多游戏玩家都在呼吁保护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出台,以明确虚拟财产的界定、玩家的权益、运营商的义务等,但显然目前的态势并不能尽如人意。因此,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保护玩家的合法权益和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商的行为。

(一)、确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保护玩家的财产权

虚拟财产是否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财产以及虚拟财产的归属等成为解决网络游戏类投诉纠纷的瓶颈也是目前争论的主要焦点。

关于虚拟财产是否属于财产?持否定观点的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不是财产,其理由主要有:第一,“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无从归属。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不过是电脑主机的一段数据而已,虽然虚拟的游戏人物是由现实人物所控制,但是他只能按照游戏规则去玩,脱离了游戏的虚拟人物以及“网络虚拟财产”是不存在的,因此“网络虚拟财产”只与游戏人物有关,他的价值不属于游戏玩家;第二,“网络虚拟财产”的价格无法自控。玩家虽然拥有了自己的虚拟价值,但是却无法控制价值实际的价格。因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价格是由该物品的产出与需求量比来决定的。当玩家多、产出少时,“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会上升;当产出多、而玩家少时,“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会降低,甚至一文不值。因此这些“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根本得不到保证。该观点为目前网络游戏运营商所普遍认同,他们常常会以该观点为他们所作出的一些诸如封停帐号等行为寻找借口。

笔者则持相反的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就是财产。网络玩家的虚拟财产其实是由实际财产演变过来的,玩家有实际花费,也能从这些财产中得到满足感和快乐。现在法律中虽然没有针对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明文规定,但按照《民法通则》中保护公民合法利益的精神,网络虚拟财产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既然可以交易,那也就是说它既有市场价值,也有交换价值,这种属性就可以非常肯定地说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质。

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其中“其他合法财产”是一弹性用语,而针对目前我国尚无相关法规保护此类财产的情况,我们完全有理由把它纳入这一范畴进行保护。因此,对于玩家虚拟财产的保护,可以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制定地方性法规等形式来弥补现行立法上的不足。

(二)、健全网络游戏行业服务标准、规范游戏合同保障玩家的合法权益

保护网络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可以多管齐下,如:规范游戏合同、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和服务标准,推行示范合同文本等。但从目前的的现状来看,制定示范合同是最比较可行的措施。1、完善游戏合同是保障玩家权益的基础,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违约诉讼将是玩家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主要手段,但这必须建立在合同内容全面,双方权利义务界定清晰的基础上。合同条款越是清晰规范,就越有利于保护玩家的合法权益;2、网络游戏合同涉及到多个环节,技术繁杂,示范合同有利于预防或减少因当事人不具备必要的知识而导致的种种纠纷和交易的显失公平;3、通过示范合同可以规定一些强制性措施,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4、示范合同可以包括一些合理的免责条款,使双方当事人有效的控制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所以,保护玩家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是推行示范合同文本。

(三)、建立健全监管体制

在前文叙述中曾经提及到的使用外挂,虚拟财产流转过程中的善意取得等与玩家切身利益相关事实的认定,这也是解决投诉纠纷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因为,游戏运营商掌握着全部的数据资料,如果由占有强势地位的运营商来认定,则有失偏颇,除了公正性难以保证外,也缺乏一定的说服力。而由处在弱势地位的玩家来举证的话,往往会造成玩家难以取证而流于形式。如果仅从道德上来要求双方遵循诚实信用的义务,显然是不现实也是行不通的。笔者认为,在此情况下,有没有可能由中立的第三方来行使认定权或进行必要的监督?比如网络游戏协会、网络游戏公会或网络游戏专业办公室等。也将是今后一段时期内解决网络游戏类投诉纠纷需要予以考虑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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