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
创始人
2024-06-01 12: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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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在法律有关于网络的知识产权保护吗

现在法律有关于网络的知识产权保护的。

网络知识产权就是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著作权包括版权和邻接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商号等。

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方式

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方式按照传统的知识产权的分类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网上侵犯著作权主要方式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网络著作权内容侵权一般可分为三类:一是对其他网页内容完全复制;二是虽对其他网页的内容稍加修改,但仍然严重损害被抄袭网站的良好形象;三是侵权人通过技术手段偷取其他网站的数据,非法做一个和其他网站一样的网站,严重侵犯其他网站的权益。

(二)网上侵犯商标权主要方式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销售也成为贸易的手段之一,在网络交易中,我们了解网络商品的唯一途径就是浏览网页,点击图片,而网络的宣传通常难以辨别真假,而对于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进行销售,或者利用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的包装、广告宣传或者展览自身产品,即以偷梁换柱的行为用来增加自己的营业收人,这是网上侵犯商标权的典型表现。网购行为的广泛性,使得网店经营者越来越多,从电器到家具,从服装到配饰,应有尽有,而一些网店经营者更是公然在网络中低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销售行为甚至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三)网上侵犯专利权主要方式

互联网上侵犯专利权主要有下列四种表现行为: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知识产权的保护手段

国际社会目前对信息开发者权益保护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法律手段;二是技术手段。技术方面的保护是我们接触较多的,例如我国大都采用的附带加密狗、加密卡或加密盘、对软件拷贝或使用进行限制等技术措施等,但同时也给开发工作增加了负担,给用户使用带来不便。而法律方面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版权法来提供知识保护的。

但是,随着技术的进步,这样的技术保护措施并不是坚不可摧的。尤其是计算机网络化的发展,使得诸如美国白宫及五角大楼等等一些机构的绝密数据库,频繁地成为电脑高手们一试身手的对象。但是可以看到的是,我们的法律这种电脑入侵事件却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而是如果没有造成其它的侵权行为,则并不违法。传统的知识保护体系中,违法与不违法的界限是进入行为或由此获取的资料是否是“个人使用”。但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诸如“黑客”这样的人物,是有可能通过网络接触到那些涉及国家安全的机密数据的,此时哪怕仅仅是“个人使用”恐怕也并不是件有益的事。“个人使用”概念的区别变得更为困难。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技术保护不足以根本保护网络知识产权,还更需要法律保护的帮助。在美国,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由来已久。1789年开始实施的《宪法》第一章第八条第八款指出,国会有权“保障著作家和发明人对各自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的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此后,美国又先后制订了《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法》和《软件专利》。为了全面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各项义务,1994年12月8日美国政府制订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对知识产权法律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对网上知识的保护是通过版权法来进行的。在原有体系中,从技术角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本身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单纯地对技术保护措施进行解除一般并不违法。即只要有足够的技术手段,能够进入网络中那些绝密数据库并进行浏览是不违法的。除司法保护,美国还利用行政程序和仲裁制度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日本在网络只是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强大的知识产权侵权应对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对网络侵权行为严格打击和取缔,同时完善立法和各项保护制度,有力的打击了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欧洲是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发源地,20世纪70年代起,伴随着欧洲国际商品贸易不断扩大和知识产权国际市场的形成与发展,欧洲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出现了一体化的趋势,今天,在欧盟若干知识产权法规的制定已经形成一个统一的“欧洲”权利制度,保护知识产权领域的协调和统一已经达到一个相当高的水平。

世界各国都在加大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都面临着修改、调整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以适应现代技术的发展。许多国家、地区和有关组织也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和手段。如世界贸易组织通过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了《版权条约》和《录音制品条约》;美国1998年通过了《数字千年著作权法》;欧盟颁布了《信息社会版权指令》。

我国也在把握时机,立足本国国情并努力与国际接轨,寻求一条有效的解决途径,为越来越繁荣的网络知识产权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国于2001年修改了《著作权法》。2005年,首次发布的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中,提出建设“创新国家”,以及将打击侵权盗版的剑锋直戳网络领域。国务院在2006年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且承诺在条件成熟时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党的十七大报告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首要措施,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这些信息都表明了我国想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

二、四大名著版权被日本注册,是怎么回事

集体失语:当“四大名著”被日企抢注之后新华网浙江频道采写:张道生文/图:吕律日本游戏公司申请注册的《西游记》、《水浒传》商标将于4月14日通过国家商标局的初审公告期。实际上早在此之前,包括《西游记》、《三国演义》、《红楼梦》和《水浒传》在内的中国古典四大名著中,除《红楼梦》外,日本企业已申请注册了大量相关游戏商标。与日本企业疯狂抢注“四大名著”作为游戏商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的动漫企业面对日企的抢注风潮,似乎一夜之间集体患上了“失语症”。直到最近,浙江省的多家游戏、动漫企业才联合起来,打响“四大名著”商标保卫战。这是为什么呢?日本游戏企业抢注“四大名著”《西游记》、《三国演义》、《红楼梦》和《水浒传》作为我国古典四大名著,同时也是世界文学的瑰宝。在中国,四大名著已经逐渐超越文学的范围,成为人们为人处事、经中国古典“四大名著”中,除《红楼梦》外,日本企业已申请注册了大量相关游戏商标。世治国,甚至是感情生活的另一种“教科书”。随着文学译介工作的推进,四大名著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力日益扩大,这一点在东亚国家尤其明显。随之而来的是,一些外国企业从声名日显的四大名著中发现了潜在的商机。特别是一些日本的游戏企业,频频申请注册与四大名著相关的商标。记者从中国商标网查询到,早在2004年3月2日,日本的巨摩株式会社就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第9类(计算机游戏程序;可以从全球通讯网络上下载的计算机游戏程序;与电视机连用的计算机视频游戏机等)“水浒传”和“西游记”商标,并通过了初审。今年1月,国家商标局发布了商标注册公告,公告期到4月14日为止。进一步的查询后记者发现:日本光荣株式会社在2002年12月19日申请《三国志战记》后,2003年又申请了《真三国无双》商标,2004年3月2日又相继申请《三国志---驰骋沙场》、《三国志战记》、《三国志网络》、《三国志无双》等8个系列商标,还申请了《孔明传》等商标。巨摩公司除了申请《西游记》、《水浒传》商标外,还申请了《三国志麻将》、《巨摩三国志麻将》等商标。据记者统计,日本游戏企业申请注册的四大名著相关游戏商标数量达到数十个。除《红楼梦》以外,其他三大名著都已有相关商标被日本企业申请注册。日企行为引发民间热议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日本企业抢注“四大名著”对于中国来说究竟是福是祸,在民间引发了激烈的争论。一些人士认为,古典四大名著在中国具有崇高的文学地位和文化价值,也让海内外的文化界感受到了中国传统精神的魅力和冲击,是国人引以为豪的美好事物,被当作商用开发将对中国传统文化产生不良影响。动漫、游戏正在成为年轻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精明的商人马上嗅到了其中的商机。图为某动漫商店外驻足观赏的年轻人。浙江大学中文系硕士研究生吴明告诉记者说:"将表达中国人民美好文化传统的四大名著的名称作任何商业使用,都将使中国人在感情上难以接受,毕竟世界上不是每一样事物都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古典四大名著的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在游戏等产品上,还将会使国人,尤其是广大青少年对古典文学名著产生认知上的错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随着知识接受方式的不断改变,尤其是网络时代的到来,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大量地从网络上获取信息,网络已成为他们获取知识的重要途径。从国内外现有游戏开发过程来看,出于游戏本身的设计要求,势必会更改原作中的某些情节、或臆造某些故事、或删减某些内容,甚至不排除增加、夸大其中的凶杀、暴力等方面的内容。通过将四大名著名称作为游戏商标使用,极有可能使广大青少年在尚未阅读四大名著的情况下,先入为主地接受游戏中所设计或构造的情节。这样,势必会造成广大青少年对古典文学名著的误读。相比于文化上的担忧,来自经济界的人士则更加担忧一旦四大名著相关商标被日本公司注册成功,将会使一大批国内软件产业、动漫产业无法开发和利用这些作品。近年来,我国的版权产业得到较大的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其规模是相当小的,如果名著商标被国外游戏商注册,国内相关游戏商和周边产业,将面临着侵权的危险。浙江中南集团卡通影视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动漫、游戏业发展的最大优势就在于我们拥有悠久的历史文化,而这又恰恰为动漫、游戏创作提供了取之不尽的资源。如果中国的传统文化被外国企业抢先注册,对民族动漫、游戏业发展无疑将造成重大阻碍。”由于国产游戏缺乏创新和知识产权意识,来自日韩等国的游戏更加受青少年喜爱。中国动漫企业缘何失语与一些人的担忧不同,另一些人则认为应当更多地从此事件中吸取教训,鞭策国内企业尽早重视知识产权问题。当然,这样的担忧是不无道理的。从2006年年初日本企业抢注四大名著一事进入人们的视线以来,国内的动漫、游戏企业始终对这一事件沉默不语。从一些公开媒体的报道来看,最早对日本游戏企业的抢注行为提出异议的是一些非动漫企业。温州喜倍儿服饰有限公司3月3日曾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要求撤消日本巨摩公司注册"水浒传"游戏商标的申请。该公司老总在浙江博弈商标事务所看到相关公告后表示:《水浒传》是全中华民族的文化遗产,它不应该成为任何企业或个人,特别是外国企业谋取商业利益的工具。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广东、福建等地。广东中山欧卡曼制衣贸易有限公司不久前正式委托北京红徽国际知识产权事务所,来京将相关商标的异议申请书和争议申请书递交给了国家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要下决心把动漫产业打造成温州打火机那样的兴盛”、“振兴民族动漫业,打造动漫之都”。在发展动漫产业呼声高涨,全国各地纷纷举办动漫节的情况下,国内动漫企业对目前动漫产业高烧不退,全国各地都兴办“动漫节”,建“动漫城”。然而对于动漫游戏知识产权的认识却没有跟上脚步。于日本企业抢注“四大名著”作为游戏商标的行为闷声不吭的做法实在令人费解。对此杭州比因美特卡通影视有限公司负责人认为,业内对此事态度冷淡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动漫游戏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企业大多把注意力放在如何拓展市场上,忽略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另一方面,国内的动漫企业大量还处于产业链的初级阶段,仅限于为国外动漫企业贴牌加工,原创意识还不强,客观上也造成许多动漫企业对日本企业的行为不闻不问。“不要让美国来创作我们的花木兰,更不要将胡编乱改的三国演义卖到中国来。”香港漫画协会会务总监郭峰呼吁说。令人感到欣慰的是,眼看着巨摩、光荣等日本游戏公司相继以四大名著的名称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浙江省动漫、游戏产业终于坐不住了。 4月初,浙江省电视艺术家协会动漫专业委员会联合杭州比因美特卡通影视有限公司、浙江中南集团卡通影视有限公司、杭州安高卡通影视有限公司和知水仁山剧本研究中心等多家动漫、游戏企业,在温州喜倍儿家居服饰有限公司对《水浒传》商标注册提出初步异议的基础上,共同向国家商标局对这些核准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要求国家商标局依法撤销这些以四大名著为名称的商标初步审定,驳回其注册申请。代理此案的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浙江省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李永明说:“针对日本巨摩株式会社申请在第9类《西游记》、《水浒传》两个尚处于初审公告期的商标,我们将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对已通过初步审定的第41类(书籍出版;收费图书馆;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夜总会;健身俱乐部;翻译;)《三国志战记》、《真三国无双》,第9类《三国志网络》等商标将要求国家商标局依法撤消对其的初步审定。”(完)

三、中国四大名著是否被日本注册专利

《西游记》、《水浒传》、《三国志》所衍生的网络游戏将有可能被诉侵权及全面封杀

中国四大名著游戏商标即将被日本公司抢注成功。日前,广东省红徽商标事务所董事长廖俊铭向记者透露,四大名著游戏商标从3月28日起,陆续会获得国家商标局的核准注册,一旦日本公司抢注成功,那么目前国内游戏公司对《西游记》、《水浒传》、《三国志》所衍生的网络游戏会面临被诉侵权及全面封杀的危险。

名著游戏商标被抢注会有三种后果

中国四大名著是近年动漫游戏业最热衷开发的题材。网易公司在2005年仅凭《梦幻西游Online》和《大话西游OnlineⅡ》两款游戏就使网易在线游戏服务收入达13.8亿元人民币。但是,在这一股网络游戏开发热中,我国不少企业却忽略了对四大名著商标申请注册,现在被日本公司捷足先登。

专家分析,日本公司若成功抢注中国四大名著游戏商标,将会对于中国动漫企业带来巨大的冲击力。第一是,国内动漫界以《西游记》、《水浒传》、《三国志》衍生的网络游戏,面临被诉侵权及全面封杀的毁灭性厄运。一旦日本公司成功抢注中国四大名著游戏商标后,其将在适当时候扬起WTO规则“大棒”,横扫国内动漫界所有有关《西游记》、《水浒传》、《三国志》衍生的网络游戏予以“清场”。第二是,人们对“日本游戏篡改历史、美国游戏编造未来”的看法早有争论,国外游戏内容的反华倾向愈演愈烈也是有目共睹,而日本公司制作一些反华倾向游戏多次被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和国家文化部公布禁止发行。第三是,国内游戏玩家以青少年为主体,人数近亿。如果国外公司把一些相反的内容放进游戏传播,对青少年教育带来不良影响及其严重后果不言而喻。

近期仍有提出异议的机会

据了解,时至近日,国家商标局仍未收到任何人对日本公司抢注中国四大名著游戏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书。“如果没有人对此提出异议,尤其随着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年内出台,中国动漫游戏业在某种意义上已经到了一个危险的时刻。”廖俊铭说。

廖俊铭还指出,国内动漫产业界大多企业对自己的公司商号进行了商标注册,应该清楚注册一个商标只需约2000元人民币左右,对一个经过初审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也只不过是3000元~5000元的费用。国内动漫产业界企业对日本公司抢注的中国四大名著游戏商标至今没有提出异议申请,这揭示了国内动漫产业界商标保护意识的缺乏。

据红徽国际知识产权代理连锁机构向商标局查询结果表明,除《梦幻水浒传》、《三国志战记》、《孔明传》、《孙子兵法》等几个几年前被日本游戏公司抢先申请的商标因无人异议而获得核准注册外,其余上述所列举的商标虽已通过初审公告,但仍在异议期。

廖俊铭还为此提醒,国内有关部门或企业及任何人,均可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和第三十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等相关规定,对日本游戏公司抢先申请的商标在公告期内对其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商标局撤销其申请不予核准注册。而对于那几个被日本游戏公司抢先获得注册的商标,也可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其注册商标。

记者观察保护网游动漫产权迫在眉睫

《西游记》是中国四大名著之一,属于中国的优秀文化历史遗产。目前国内关于《西游记》衍生的网络游戏就包括了网易的《大话西游》、《大话西游2》、《梦幻西游》,久诚的《快乐西游》等多款主流游戏,尽管是和《西游记》有关,但使用的游戏名称却始终只能是打擦边球,皆因《西游记》这个游戏名称商标已被巨摩公司抢注在先,这不能不说是国内游戏厂家的一个悲哀。

而日本游戏公司将中国古典名著抢注为游戏商标的手法十分高明,即将一部名著申请注册为多个系列商标,为日后推出系列游戏铺路。比如,光荣公司于2002年12月19日抢注了《三国志战记》后,又于2004年3月2日相继抢注了《三国志-驰骋沙场》、《三国志网络》、《三国志无双》等8个系列商标,此外,还抢注了《孔明传》等商标。巨摩公司于2004年3月9日抢注了《西游记》、《水浒传》、《三国志麻将》、《巨摩三国志麻将》等商标。而科乐美公司于2003年5月14日抢注了《幻想水浒传》等商标。从上述几家日本公司不约而同相继交叉抢注与《三国志》、《水浒传》有关的商标,就可看出其热衷程度如此之高。同时据悉,不少日韩、欧美的游戏企业目前又已打上了“武林秘笈小说、神魔剑侠小说、社会武侠小说、言情武侠小说”等四大类武侠小说的主意。

然而,未来引入民间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将成为大势所趋。特别是,广东发展网络游戏产业优势明显。首先是政府管理部门的重视,目前已将网游动漫产业列入文化产业的发展规划当中;其次,广东是传统的全国漫画大省,很多漫画家这几年都转行去做动画,创作实力较强。此外,国家网游动漫产业发展广州基地挂牌仪式去年在广州举行,广州已成为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在全国规划建立的,继北京、上海、成都之后的第四个国家级网游动漫产业发展基地。2004年广州仅网游方面的营业收入就达到了6.1亿元,约占全国的四分之一,粗略统计,动漫方面的销售收入也有约2亿元。现有的30多家网游动漫相关企业中,广州网易、光通等都有自主开发的大型网游产品。

“保护网络动漫知识产权迫在眉睫!”廖俊铭为此忧心道。总体而言,目前动漫知识产权保护仍然力弱,缺乏制约竞争对手的有效武器,并成为自身发展的瓶颈。

背景资料网络游戏高速增长引起纷争

据“2005年度中国游戏产业年会”上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网络游戏的销售收入达到37.7亿元,比2004年增长52.6%,增长率远远超过原有的预计。网络游戏的快速增长,也直接带动了周边产业的发展,2005年,与网络游戏相关的电信业务收入为173.4亿元,IT业的相关收入为71.6亿元,出版业的相关收入为37.1亿元,游戏产业对相关行业的总体贡献已远超过300亿元。

面对庞大的中国游戏市场,国外业界巨头无不对此垂涎三尺,尤以精明著称的日本企业更是虎视眈眈。近年,日本游戏厂家大规模进军内地游戏市场,世嘉以及SQUAREENIX这两个日本业界巨头已经在去年率先成立国内游戏部门,索尼和任天堂通过直接发行和间接代理的方式推出了PS2和GBA等游戏主机。

知多点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这种权利被称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等,即为精神权利;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根据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第八款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一些权利: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对演出、录音、录像和广播享有的权利;对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享有的权利;对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对工业品外观设计享有的权利;对商标、服务标记、商业名称和标志享有的权利;对制止不正当竞争享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享有的权利。

传统的知识产权是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的总和,由于当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不断创造出高新技术的智力成果又给知识产权带来了一系列新的保护客体,因此使传统的知识产权内容也在不断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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