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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知识产权法的渊源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八章附则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知识产权法的渊源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
[编辑本段]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编辑本段]知识产权法的渊源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现已建立起符合国际先进标准的法律体系。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是指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可分为国内立法渊源和国际公约两部分。
(一)知识产权国内立法渊源
1.知识产权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2.知识产权行政法规。其主要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
3.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4.知识产权行政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
5.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我国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我国在制订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了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与合作,加入了十多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其中,世界贸易组织中的TRIPs协定被认为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国际公约,对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起了重要作用。
[编辑本段]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
著作权法律制度,
专利权法律制度;
版权法律制度;
商标权法律制度;
商号权法律制度;
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
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以及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第六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七条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第十七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第十八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编辑本段]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十九条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第二十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二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四条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六条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编辑本段]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二十七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二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二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第三十六条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
前款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编辑本段]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三十七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四十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编辑本段]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四十一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第四十二条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第四十三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编辑本段]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四十五条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四十六条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八条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第四十九条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做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编辑本段]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一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四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九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编辑本段]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第六十四条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百
这些是从网上查的,每错
1、在消费中感觉最不满意的是:。
商品质量 B、服务质量
C、商品(服务)价格 D、其它_____(请注明)
2、下列属于国家规定应履行“三包”的商品是:。
手机、 B、复印机 C、汽车 D、电烤箱
E、其它_____(请注明)
3、您对目前众多行业中消费环境最满意的是:。
房地产、 B、电信服务、C、干洗、 D、餐饮 E、购物商场
E、其他______(请注明)
4、您对福州________________消费环境最不满意。
A、房地产、 B、电信服务、C、干洗、 D、餐饮 E、购物商场
F、其他______(请注明)
5、您日常购物一般会选择:。
A、大型购物中心B、超市 C、专卖店 D、小店
E、其它________(请注明)
6、您购物或接受有偿服务时首先考虑的因素是:。
价格 B、商品质量 C、品牌知名度 D、售后服务 E、服务态度
其他________________(请注明)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
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
用的倍。
A、1 B、2 C、3 D、4 E、其他________________(请注明)
8、你在日常消费活动中有没有买到过假冒伪劣产品
A、有 B、没有
9、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如果和商家无法协调,您首先选择的维权途径为:。
向消费者委员会(如下简称消费会)投诉 B、向工商局12315申诉
C、向法院起诉 D、其它____________(请注明)
10、您是否到消委会投诉过?或者拨12315热线申诉举报过?。
A、到消委会投诉过 B、拨过12315热线 C、两者都有 D、没有
11、您对消委会服务工作的感觉:。
A、很满意 B、基本满意 C、一般 D、不满意
12、您认为消委会工作最需改进的地方是:。
投诉的处理反馈时间 B、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
C、赋予消委会更大的权力 D、其它____________(请注明)
13、您对12315热线的服务感觉:。
A、很满意 B、基本满意 C、一般 D、不满意
14、您认为12315热线最需改进的地方是:。
投诉的处理反馈时间 B、接线员的专业素质
C、热线电话的畅通程度 D、其它____________(请注明)
15、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了解程度如何?。
很熟悉,能熟练运用以应对消费纠纷
一般了解 C、一无所知
16、您觉得改善目前消费环境有效的方法是:。
A、加大执法部门的管理打击力度。
加强群众监督,实行有奖举报。
对生产厂家和商家多做宣传教育,做到诚信经营。
17、你赞成哪种打假方式
A、王海知假买假式B、执法部门联动式C、打官司D、消协/媒体投诉
18、你认为消费者在维权的过程中最缺乏什么?
A、时间/精力B、金钱C、关系D、办法
19、你认为假冒伪劣产品出现的原因是什么
A、商家急功近利B、监管不利C、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D、市场有需求
E、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和奖赏机制F、市场经济初期的必然产物
20、明天是消费者保护日,你希望政府做什么?
A、曝光伪劣产品B、协调解决问题C、其他
什么是侵害消费者安全?
在实际生活中,侵害消费者安全权一现象非常普遍,通常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例如,为了牟取非法利润,招徕顾客,一些不法分子在普通白酒中加敌敌畏冒充“茅台”,用福尔马林泡毛肚、凤爪,在菜油中掺柴油,出售变质、发霉的各种食物等,皆属此类,这些商品不仅不能满足人们的正常需要,反而会损害人们的健康,甚至会致人死亡。(2)、制造销售假药、劣药。药物本来是用来治病救人的,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赚钱,则置人们的生命健康于不顾,以非药物冒充药物,病人服用后,根本不能对病情产生缓解和解除作用,延误疾病的治疗。有些假药中还掺杂有害成份,不仅耽误治病,而且使病情加剧。例如,一些不法分子用泥土、鸡饲料、淀粉或廉价药品加上伪装,冒充抗生素及名贵药品出售。1992年12月贵州印江县的学生服用了河南某制药厂生的驱虫药,造成3169有中毒,2人死亡。(3)、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药品。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以及过期、失效的药品等侵犯消费者安全权的现象也较为普遍,有些商店将已过期的商品打上新的日期,欺骗消费者。(4)、日常用品及电产品缺乏安全保障。如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爆炸伤人的事件,电风扇、电热毯、电热杯、洗衣机等漏电致人死亡的事件等都是严重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表现。(5)、化妆品有毒有害。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美的追求渐为时尚,化妆品致人损害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有些生发水不仅没有生出头发,反而使原有的头发脱得精光,一些润肤膏不仅不能美容反而致人容貌毁损,还有些化妆品甚至含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有害物质。(6)、营业场所不安全。如有些旅馆房屋年久失修、楼梯老化腐朽,有些商店一边装修,在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又同时营业,有些商店、食品、旅馆电源外露极易触电,有些旅馆管理不善,旅客财物经常失窃等等,这些也属侵犯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现象。(7)、服务方式不安全。如理发师使用工具不发或者不消毒致顾客受伤或者传染疾病,浴室热水过热烫伤顾客等等。
消费者投诉的七大误区
误区一:所有消费都可投诉《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非此对象的消费投诉不属消费者协会的受理范围。误区二:所有购买商品都可投诉两种情况下,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投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一种是超过保修期的商品。一种是使用不当、人为造成的损坏。误区三:商品、服务有诈可“假一赔十”《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也就是说,假一赔一,而不是假一赔十。误区四:所有投诉都可得到精神赔偿《消法》第43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但如提出一些“过”的要求,消费者则应“三思”。误区五:凡与消费“有关”都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丢物通常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当然,如果消费者在超市将物品交由存包处保管,领取时发现物品丢失,消费者协会则可介入调解。误区六:所有投诉消费者协会都要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9种情况投诉不予受理:1、经营者之间购销纠纷;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3、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质期;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导致商品损坏或人为损坏的;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7、争议双方曾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误区七:商品的质量纠纷由消费者协会判定涉及到质量鉴定的纠纷,只能到相关检测部门做出质量鉴定后,消费者协会才可以此为依据,借助法律规定,帮助消费者.
我们应该找谁赔偿呢?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因原企业合并、分力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追偿。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罚。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1.权益小知识生活方面(在我们日常的生活.学习中,有哪些方面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犯)
权益小知识生活方面(在我们日常的生活.学习中,有哪些方面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犯) 1.在我们日常的生活.学习中,有哪些方面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犯
少年儿童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主要有:1接受义务教育权、2接受父母抚养权、3保守个人隐私权、4享受劳动保护权、5维护人格尊严权、6人身安全、财产继承权。
针对近年来家庭暴力案件呈上升趋势的实际,甘肃省高台县妇联联合有关部门起草了“关于加大对赌博行为和邪教活动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提案,此提案得到县司法局、公安局的高度重视。近日,县司法局和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大对赌博行为和邪教活动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见》,要求各乡镇派出所、司法所从德育教育入手,一手抓打击,一手抓教育,采取有效肌禒冠溉攉防圭狮氦饯措施,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一是加大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查处力度,受害人向派出所报案,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查到底,不得推诿扯皮;二是及时调解因赌博活动引发的婚姻家庭纠纷,做到及时受理、主动受理、依法调解;三是在派出所、司法所设立妇女儿童***岗,制定侵权和家庭暴力案件投诉处理办法,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2.我们日常生活中哪方面的合法权益易受到侵犯,怎样向有关部门学会申诉
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明确认识到,每一个小学生都享有生存的权利、发展的权利和受到保护的权利。
小学生的营养、卫生、安全、健康等基本生存需要应得到高度的重视,家长在分配家庭收入时应首先满足小学生的基本需要。
小学生有权接受教育,并应有时间休息,游戏。
当遭受疾病或任何危险时,小学生有权获得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及时保护以及尽可能完善的弥补措施,例如及时送往医院,父母的陪伴等。
小学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小学生的任何行为都必须以维护小学生的尊严为前提。即使父母对小生进行必要的约束亦应充分尊重小学生的人身权利。
小学生依法享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小学生的隐私、通信等合法权利。
小学生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父母与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承担抚养、教育、保护儿童的法律责任。
尽最大可能保证小学生享有生存与发展的权利。
满足儿童的基本需要,保证儿童健康。
尊重儿童的受教育权,保证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尽一切可能避免子女辍学。
禁止虐待、遗弃儿童。禁止歧视儿童,尤其是女童与有残疾的儿童。
不得允许或迫使小学生从事繁重工作、参与各种违法活动。
不得允许或迫使小学生订立婚约或结婚。
父母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教育的方法教育子女,引导他们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对养子女、继子女及非婚生子女,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均有义务进行抚养、教育、保护。
父母与子女的法律关系不因婚姻中止而解除。离婚、丧偶或因其他原因而中止原婚姻关系的父母仍必须承担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与保护责任。
对不满10岁的儿童,父母及法定监护人有权并必须代理与他们有关的法律活动,并承担他们的行为后果。例如,代理他们进行法律诉讼,负责赔偿他们对他人的损害等。
对10岁以上的小学生,父母及法定监护人应许可他们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应的民事活动,或代理他们的有关活动。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小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消其监护人资格,并另行确定监护人。
对于残疾儿童,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予以特殊照顾与教育训练,促使其尽可能具备社会生活能力。
对于残疾儿童,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应进行特殊的生活护理与心理保健,例如安慰,鼓励,尽一切可能保障其身心健康。
根据儿童的残疾情况,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在医生或康复专家的指导下,对儿童进行积极康复训练,使其尽可能具备生活能力。
残疾儿童仍然享有受教育权。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尽可能保证残疾儿童接受适宜的教育。
给你点知识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你都懂的那些日常消费常识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4.说一下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学习中,哪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
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明确认识到,每一个小学生都享有生存的权利、发展的权利和受到保护的权利。
小学生的营养、卫生、安全、健康等基本生存需要应得到高度的重视,家长在分配家庭收入时应首先满足小学生的基本需要。小学生有权接受教育,并应有时间休息,游戏。
当遭受疾病或任何危险时,小学生有权获得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及时保护以及尽可能完善的弥补措施,例如及时送往医院,父母的陪伴等。小学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小学生的任何行为都必须以维护小学生的尊严为前提。即使父母对小生进行必要的约束亦应充分尊重小学生的人身权利。
小学生依法享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小学生的隐私、通信等合法权利。小学生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父母与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承担抚养、教育、保护儿童的法律责任。尽最大可能保证小学生享有生存与发展的权利。
满足儿童的基本需要,保证儿童健康。尊重儿童的受教育权,保证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尽一切可能避免子女辍学。
禁止虐待、遗弃儿童。禁止歧视儿童,尤其是女童与有残疾的儿童。
不得允许或迫使小学生从事繁重工作、参与各种违法活动。不得允许或迫使小学生订立婚约或结婚。
父母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教育的方法教育子女,引导他们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对养子女、继子女及非婚生子女,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均有义务进行抚养、教育、保护。
父母与子女的法律关系不因婚姻中止而解除。离婚、丧偶或因其他原因而中止原婚姻关系的父母仍必须承担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与保护责任。
对不满10岁的儿童,父母及法定监护人有权并必须代理与他们有关的法律活动,并承担他们的行为后果。例如,代理他们进行法律诉讼,负责赔偿他们对他人的损害等。
对10岁以上的小学生,父母及法定监护人应许可他们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应的民事活动,或代理他们的有关活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小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消其监护人资格,并另行确定监护人。对于残疾儿童,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予以特殊照顾与教育训练,促使其尽可能具备社会生活能力。
对于残疾儿童,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应进行特殊的生活护理与心理保健,例如安慰,鼓励,尽一切可能保障其身心健康。根据儿童的残疾情况,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在医生或康复专家的指导下,对儿童进行积极康复训练,使其尽可能具备生活能力。
残疾儿童仍然享有受教育权。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尽可能保证残疾儿童接受适宜的教育。
给你点知识。
5.在我么的日常生活中、学习中,有哪些方面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犯
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精神损害)、财产权、知识产权
其中,自然人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尊严权、信用权,身份权主要为配偶权和亲属权(监护、继承等)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或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其中,继承权、著作权包含的身份权部分要在界定上特别对待
6.口语交际:学会申诉生活中有哪些方面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犯
学会申诉(口语交际) 2009-10-26 23:38:26|分类:教学|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一、联系实际,指向生活《语文课程标准》指出,口语交际“主要应在具体的交际情境中进行”,“让学生承担有实际意义的交际任务”。
而小学高段口语交际教学的要求,更着重选取贴近他们生活实际的话题,教学内容有趣,且具有很强的生活指向性,能激发他们口语交际的兴趣。《学会申诉》这一课的教学通过创设生活情境,不仅要能让学生说出日常生活、学习中有哪些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且要让学生学会运用已经知道和掌握的法律知识,说出这些被侵犯的权益违反了哪些法律条款,并向哪些部门怎样提出申诉。
这样在真实的生活情境中,学会交流,学会应对,从而习得实用的为生活服务的口语交际能力。二、在实践中不断提高交际的能力《语文课程标准》指出:小学生应当“具有日常口语交际的基本能力,在各种交际活动中,学会倾听、表达与交流,初步学会文明地进行人际沟通和社会交往,发展合作精神。”
口语交际能力是在口语交际的实践中形成的,在教学过程中,一方面要认真领会口语交际教学的要求,另一方面使学生通过典型话题的言语实践,从而积累口语交际的经验,不断提高口语交际的能力。口语交际能力的提升重在交际实践,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指明了实践的渠道是宽广的。
本课的教学通过引导学生课前自主收集相关信息,小组合作模拟申诉,课后全体学生关注生活,不断深化探究,为生活所用,从而使得本次口语交际质量提升,具有实效。教学目标: 1、引导学生说出日常生活、学习中有哪些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运用已经知道和掌握的法律知识,说出这些被侵犯的权益违反了哪些法律条款,并向哪些部门怎样提出申诉。
2、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在交际活动中培养学生把握中心,有条理、得体、规范地表达自己的思想。
课前准备: 1、完成学习表:通过互联网、图书馆等查阅与我们青少年相关的法律法规 2、完成调查表:根据你的学习,联系我们身边发生的事情,你的哪些合法权益被侵犯了。教学过程:一、启发谈话、揭示课题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
同学们的生命财产、合法权益随时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就是专门为保护我们少年儿童而制定的法律。
如果你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学校申诉,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今天我们就来谈谈这个话题。
板书课题:学会申诉二、故事激趣,导入话题在同学们交上的调查表中,老师发现了一位同学附着给老师写了一封信。“老师,您好!升入高年级后,我们开始写日记。
每天我都将我的开心,快乐,烦恼,伤心记在了我的日记本上,可是最近我发现妈妈经常趁我不在的时候看我的日记本。我不想让她看我日记。
跟她说过好多次了,可她还是那样。我很苦恼,我不想再写日记了。
老师,您能帮帮我吗,我该怎么办?”你们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吗?你是怎么处理的?(自由交流)三、搜集信息,汇报交流 1、通过课前的查阅学习,同学们一定知道了许多维护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了吧。下面我们就来汇报交流你所知道的跟儿童权益相关的知识。
介绍的时候注意态度大方,语句通顺连贯。其余同学认真倾听并作适当补充。
交流:儿童的权益有哪些?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对照刚才的交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学习中,有哪些方面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犯?大人们随意吸烟家长未经我们同意看我们的日记、信件杂志录用我们的作品却不给稿费…… 3、你的权益被侵犯过吗?那我们该向哪些部门怎么申诉呢?人民法院***机构学校民间***机构交流,评议四、小组合作,模拟申诉课前同学们交上的调查表,老师统计了一下。发现我们很多同学都提到了父母偷看我们日记,偷听我们电话的情况。
下面我们就这个问题,给同学们支支招,想想办法。 1、首先请同学交流一下,父母的这种行为侵犯了我们的什么合法权益呢?(学习汇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也就是说,未成年人也有自己的隐私和隐私权。”《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6条也明确规定:“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
) 2、那么这样的行为我们可以向哪些机构或部门申诉呢?(直接跟父母交流。向老师求助。
向父母所在单位反映。向青少年***机构反映) 3、下面请小组内同学进行合作,就刚才这个问题,你们准备向哪个部门反映,怎么样反映?要求:陈述事实(一件什么样的事情,什么权益被侵犯了)申诉理由(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模拟申诉(方法得当,表述得体) 4、模拟申诉 A:向父母所在单位反映(由老师担任)生:您好!请问你是XX主任吗?师:你好,小朋友。
请问你有什么事吗?生:我是XXX的儿子,今天我有一件事想向您反映一下,想请您帮帮。
7.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
楼主你好,关于如何保护自身的权益,我说一下,你应该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提高对法律的认识和了解,平时多关注一些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常识,你不但要了解法律知识,还要学会运用法律知识,一旦你的人身权益受到不法的侵害的时候,你要快速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伤害,我们生活中就是有太多人的法律意识淡薄,才会让许多不法份子有可乘之机,给我们的人身造成了威胁和伤害,同时,知法懂法也同时避免了你在生活中进入了法律禁区,现在我们生活中有很多离不开法律,一不小心,误入禁区,对我们会造成很多的伤害和损失!如果你对我的回答满意的话,望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