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的游戏金融知识
创始人
2024-06-01 03: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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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香帅金融学讲义》读后感

香帅老师,真名唐涯,著名金融学者,曾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她站在普通人角度,通过《香帅金融学讲义》这本著作,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浅出地阐释各种金融学知识,帮助读者构筑起金融学知识体系,让金融成为每个普通人可以使用的工具,而不再是精英的专利。

读罢此书,笔者有如下四点比较深的感受,与诸君分享:

假设能坐上时光机器,倒回到10年以前,你手上有10万元现金,你会怎么安排这笔钱?

1.存银行

以长期定存利率来计算,10年后可以大约拿到18万元。

2.买股票

如果你买的是中石油的股票,10万元现在就变成了3万元;如果你当时10万元全部购买了腾讯股票,这笔钱现在就变成了360万元左右。

3.买房子

按照30%的首付比例算,10万元能买北京五道口某小区价值30万的房子。这笔投资现在价值330万左右,而且还在持续上涨。

10年前的决策,10年之后深刻地影响了你的处境、生活和未来。

也就是说,在金融世界里,时间就是金钱,一寸光阴一寸金,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真理。

这个阶段消费欲望强,收入却不高,没多少余钱投资。但却拥有一个最大优势:拥有漫长的未来时间。

金融工具恰好能实现资金在时间上的转化。房地产购置其实算其中最重要的一种。它给了年轻人以“未来时间换空间”的权力。

那么,有人要说了,年轻人没有钱买房怎么办?

那肯定是首先想方设法提高能力提高收入,同时学习投资理财,积极储蓄,尽早积攒第一桶金啊。

对于年轻人来说,买房既是投资,又是储蓄。当然买房是门大学问,需要多研究多实践,一旦瞄准了,赶紧先上车。

股票、期权投资都是壮年期资金配置的方向。这一阶段,一般上有老下有小,需要将资产配置多元化安排更为稳妥,提升抗风险和增值能力。

这里要特别注意,一个人在具备一定的财力、对流动性的需求也不大时,才可能学巴菲特和芒格做长期投资。

普通人投资最好的方式就是定投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不同投资渠道,通过时间的复利来跳离贫穷老鼠圈。

降低风险资产配置,提高国债这样的安全资产配置比例。同时要将流动性资产配比提升。

梳理完这块,笔者不由感叹:

对于任何普通人来说,不管处在哪个阶段,善用金融工具是通往人生自由的第一步。

大部分普通人活在财富无法自由的“老鼠圈”里,一生不能自拔。究其原因就是因为普通人短视过往和未来,且不畏因果,只顾眼前一晌之欢。

前一阵子在上海玩现金流游戏得到的最大收获就是:现金为王。

因为手里有一定的现金流,你才不会眼睁睁看着财富机会流失。

同样道理,一个人在事业上也要打造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这样的硬核思维。在此前提下,你才能进一步借用杠杆思维和复利思维等。

比如说创业去寻找风投和创投的帮助,风险共摊,别人肯定也是因为你有硬核专业能力,才能给你机会通过借力进一步撬动杠杆,创造更大价值。

也就是说,杠杆是要靠自己创造出来的而不是碰到的。

普通人最大的问题就是容易被情绪和欲望所控制,容易追涨杀跌,被市场熊市和牛市的不同节奏所带动,甚至因此被轻易割韭菜。

投资高手往往都是洞悉人性的高手,他们充分利用这个人性弱点在市场上狠狠地赚钱。股市永远是那5%的人,在赚那95%的人的钱。

这就是为啥巴菲特说:别人贪婪我恐惧,别人恐惧我贪婪。

那么,我们普通人该怎么有效反人性本能呢?

对此,知名学者吴伯凡老师提到过:在市场上,稀缺的不是技巧而是心法。

他对此提出管理本能如下三种方法:

李笑来老师提倡的冥想、反思和运动等提高元认知的方法其实本质也是在反本能,让自己更加理性化面对各种可能引发你情绪挑战的问题。

曾国藩和富兰克林也曾对此时时写日记或者罗列清单,避免自己陷进去。

谈完以上四点感受,读者衷心期待跟诸君一起持续进修金融知识,因为:

金融知识的确是人生必备底层逻辑知识框架之一,越早修炼学习,越早受益;越早受益,越早有机会跨越实现人生自由啊!

二、什么是金融市场的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80年代西方经济学家提出的一个经济哲学范畴的概念,即“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或者说是:当签约一方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道德风险亦称道德危机。

道德风险(moral hazard)一词是源于研究保险合同时提出的一个概念。简单地说,由于机会主义行为而带来更大风道德风险

险的情形称为道德风险。理论上讲道德风险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它一般存在于下列情况:由于不确定性和不完全的、或者限制的合同使负有责任的经济行为者不能承担全部损失(或利益),因而他们不承受他们的行动的全部后果;同样地,也不享有行动的所有好处。显而易见,这个定义包括许多不同的外部因素,可能导致不存在均衡状态的结果,或者,均衡状态即使存在,也是没有效率的(Y科托威茨Y.kotouitz)。如果从委托——代理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理论出发,“道德风险(MoralHazard)是指契约的甲方(通常是代理人)利用其拥有的信息优势采取契约的乙方(通常是委托人)所无法观测和监督的隐藏性行动或不行动,从而导致的(委托人)损失或(代理人)获利的可能性”。

引进逻辑

第一、管理与技术层面(固有、控制、检查)的风险虽然可恶,但它影响的只是微观层面基金业道德风险

事件,其不良后果我们已经找到了克服它的制度规范和对应措施。而道德风险对社会的影响则是一个宏观事件,其不良后果往往会使社会信用陷入崩溃境地,它影响的是宏观层面。而且现在还没有找到特别有效的治理方案。因此,在审计风险中,必须引入道德风险的分析变量则更具检验意义。第二、法律本身是不完备的。如果法律是完备,即面对任何一个案件,任何一个法官甚至任何一个受过教育的人,都能按照法律明确无误、没有偏差地推断出什么是犯法,以及对犯法执行什么样的惩罚,那么阻吓这种被动式执法将是充分有效的。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因为相对稳定的法律面对的是无数国民和日新月异的社会,难以预料将会发生的事件,也就不能准确地概括所有可能的违法行为。因此如果只有法庭来执法的话,一方面因为不能对所有可能的违法行为做出惩罚,会出现阻吓不足的结果;另一方面可能导致阻吓过度,因为立法者会采取“一刀切”的方法,把某一大类的活动统统列为被禁止的行为(2001.12《财经》许成钢作为主动执法的监督)。第三、由于道德是每个人发自内心的约束,它不需要人监督,成本非常低,而且道德是每时每刻都在起作用,效率非常高。因此,道德对人的约束比制度约束更为重要,它是审计风险形成的一个重要变量因素。如果想要降低审计风险,首先应从降低道德风险着手。否则,无论设计多么完美、多么精确的审计准则、方案、程序都会由于道德风险的作祟而无法产生应有的作用。第四、注册会计师所采取的任何技术方法都要依靠职业道德作为支撑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更是专业技术和职业道德的函数(李若山2000)。审计案件中存在一些问题并非完全由于技术或程序上的失误造成的,审计主体的日常行为和工作态度有时也会成为问题的症结所在。因此,人们除了关注审计技术和程序的发展外,亦开始关注审计主体的自身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审计主体的道德问题。但是,传统的审计模型无法描述由于不道德行为产生的风险,如:企业与审计主体串通舞弊,出具不恰当的审计报告;审计主体接收贿赂;审计主体为了经济利益压低价格有损同业等。因此,有必要在研究审计风险时引入道德风险因素。

编辑本段三大特征

(1)内生性特征;即风险雏形的形成于经济行为者对利益与成本的内心考量和算计;利益的驱使是道德风险出现的重要原因

(2)牵引性持征;凡风险的制造者都存在受到利益诱惑而以逐利为目的的;(3)损人利已特征;即风险制造者的风险收益都是对信息劣势一方利益的不当攫取,换言之,风险制造者(Risk——maker)与风险承担者(Risk——taker)的不对称存在。从中国与美国证券市场暴出的舞弊丑闻以及相关的新闻报道和司法调查结果都表明道德风险不论在新型市场还是在成熟市场环境中都普遍的存在。只不过中国证券市场中会计中介组织的道德风险外溢更为突出。

编辑本段机理分析

审计道德风险外溢效应的机理分析在近年来的中国证券市场下,银广厦、东方电子、麦科特、蓝田股份等一批上市公司的舞弊性财务报告案被接连曝光,相关的湖北立华、深圳中天勤、华鹏、华伦等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或帮助上市公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

司舞弊财务报告行为的披露,使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公信力面临巨大的挑战,可以说,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正面临着有史以来最大的信任危机。要解决注册会计师道德风险问题,就必须首先了解注册会计师道德风险产生的客观现实基因,据此寻找会计师事务所道德风险的约束措施。下面主要是从组织行为学的角度来分析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从组织行为学中的一个基本公式: B=F(P,E)式中B代表人的行为,P代表个人的素质(内在需求),E代表环境。人的行为是由个人的素质(内在需求)和环境共同决定的。当人的需求未得到满足时,会产生内部力场的张力,而周围环境起着导火线的作用。就注册会计师道德风险产生的内外两个方面来看,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性,其条件有三;一是利益主体的不一致;二是信息的不对称;三是不确定性的存在。人的自利性,即是追求效用的最大化。注册会计师是具有理性的“经济人”,或者说他寻求的也是效用最大化或收益最大化。注册会计师向社会提供审计服务,要付出成本——时间、知识、精力,还要承担一定的风险等,他必然要索取相应的收益——审计报酬,这是其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并在成本和收益对比下决定行为的方式。具体原因如下: 1、扭曲的委托——代理关系诱发道德风险在现代审计关系模式中,审计服务的“实际委托人”缺位,产生道德风险。此时审计的“实际委托人”是社会公众,但由于审计结果具有外部性和公共品的特点以及实际委托人之间协商一致存在较高的交易成本,实际选择并支付审计费用的人变成了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我国审计市场总体上并不需要,甚至排斥高质量的审计(刘峰、张立民、雷科罗2002),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只是为了“取悦”政府管制机构,没有选择高质量审计的要求,并有可能通过对审计师的选择权和支付审计费用对审计师施加影响。审计关系模式实质变成了由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选择审计师来对自己的工作业绩进行审计,这个服务市场明显是买方市场。管理当局可以选择自己满意或基本满意的审计师,而审计师却没有或很少有选择委托人的实力,尤其在会计市场不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存在恶性竞争的情况下,即使被审计单位需要高质量的审计市场也缺少一种有效的机制来区分不同质量的事务所。当然,此时的股东、其他利害相关者、行业组织等都可以对注册会计师施加一定的影响,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高昂的交易成本,其他各方的监督是有限的,公众的索赔风险是潜在的,不可预见的,它的影响作用远没有选择权直接。加之,我国审计市场上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法律风险,特别是民事赔偿责任风险近乎于零(刘峰、许菲2002)。所以,在各方的影响中,最直接的是管理当局的选择,他直接影响到审计师是否有业务可做,是否有经济利益可得。从合同获取的角度观察,取悦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成为获取审计合同的必然行为取向,会计中介组织的道德风险就会产生于这种扭曲了的委托——代理关系。 2、不正当竞争压价下交易风险均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委托人将审计授权后,就丧失了对审计过程的实际控制或监督的权力。审计师因受托而拥有这些权力。审计受托人按事先合同的约定执行审计并向委托人提供工作报告,而审计师在执行和报告审计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后,从委托人手中收取约定的合同审计费用。如果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权对审计师的生存产生威胁时,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的第一层次的需求是生理需求,即要吃饭,要穿衣等,只有在第一层次的需求基本得到满足之后,才会考虑或追求更高层次的需求。注册会计师如果追求高质量的审计,其直接后果一是增加审计成本,在审计收费日渐降低的趋势下,增加成本只会降低事务所的收益;二是失去市场份额-“劣币驱逐良币”。作为“经济人”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必然会放弃对更高层次的审计独立性以及职业道德的追求,而且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由于不当竞争性压价的原因被迫接受与履行审计合约之责任不相称的取费条件后,理性选择就是通过简化审计程序这种偷懒的方式以达成这项审计交易的均衡。这种低取费价格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为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道德风险的产生提供了前提条件。 3、法律约束软化,放大道德风险的底线目前中国国审计环境中法律约束机制软化,民事赔偿机制不到位,监管力度弱等问题,导致了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违规被查出的概率很低,被起诉的概率更低。即使被发现、被起诉,处罚也主要是以行政处罚为主的,民事赔偿的种种限制使赔偿的概率非常之低,赔偿金额合理性严重不足。基本上起不到对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阻吓作用,反而放大了其道德风险的底线。 4、有限责任公司制的缺陷,导致道德风险溢出效应在1999年的会计师事务所改制的过程中,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很难突破,不得不在组织设计上加入资合的成份,结果是绝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上套用的是《公司法》,而公司制源于两权分离,然而会计师事务所是两权高度合一,这样势必造成了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上的两难境地。一方面完全按合伙制运行,除了法规不配套外,由于转轨时期市场风险的高度不确定性,很难为注册会计师所接受;另一方面从采用公司制的现实看,又没能抓住公司治理结构的要点。具体表现为,要么股权过于向个人或少数集团集中,大股东权重比例过高,通过对公司的整体控制而架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甚至于侵害其他股东利益;要么股权过于分散,影响决策效率,造成不稳定因素等。即使在有限责任制下完全按《公司法》来规范,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也容易违规。因为在这种制度下,事务所的所有者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审计失败的赔偿责任。其结果一是如果违规所得大于其违规成本,注册会计师就有积极性违规,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二是注册资本越低,注册会计师出现审计失败时赔偿限度就越低,就越有可能采取有损于独立审计公信的败德行为,导致道德风险外溢效益异常明显。例如,银广夏案发后,为其审计的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只留下200万元的注册资本金来承担其虚假会计信息导致的银广夏市值从70亿元跌至4亿元损失的履约责任,客观危害性极为严重。 5、审计客体“收买会计原则”释放道德风险审计客体通过“收买会计原则”进一步强化了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道德风险。审计客体按照法定程序在特定时点披露自已的财务信息,这些财务信息与市场各利益主体客体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如股利分配、增发新股、吸引新的投资等等),正因为如此审计客体往往采取“有预定偏向的做账方式”来粉饰报表信息,在面对作为审计主体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判性验证”有两种选择:一是拒绝,二是收买。显然拒绝审计是不符合游戏规则(RuleofGame)的,剩下的只有收买了。而审计主体方面,在一个缺乏行业自律的审计服务供给竞争环境下,也有两种选择:既拒绝收买或被收买。在“残酷的市场竞争压力下”,为了生存而被收买可能是一种利益获得的惟一选择。综上所述,审计的道德风险既有外部的诱因,又是一种内生变量。如果在研究和分析审计风险时把道德风险作为基本参数,那么这种研究与分析将更有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编辑本段产生原因

1、根源: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实行“拨改贷”以来,许多企业还没有从财政拨款、“伸手要钱”的惯性中转变过来,而政府因为种种原因,没有考虑到企业法人这个经济实体的客观要求,也没有注重培育银企之间“契约”关系、法制规则,结果只是形式上的转变,并基金业道德风险没有真正建立银企之间的债务约束关系。尤其在我国转轨过程中,许多企业还不适应这种以“契约”为中心的规则,结果在巨大资金的需求下,企业仍然把银行当做靠山,“企业是国家的、银行也是国家的”,这就是企业用来逃废银行债务的冠冕堂皇的理由。 2、法制观念淡薄。企业法人法制观念淡薄,认为企业变相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不是可耻的,反而振振有词。经济规则的中心——“契约”,在他们的眼里只是一纸空文。2001年银广厦事件从侧面告诉我们,法制观念淡薄已成为中国市场经济改革前进道路上的一块绊脚石,亟待提高已是当务之急。 3、经济过剩产生的道德风险。当前,国内消费需求不振,购买力下降,企业开工不足,资源配置、生产能力相对过剩,企业为争夺市场份额不得不低成本倾销,抢占市场,竞争的结果则优胜劣汰,分化加剧。而与此同时,为抢占优质客户,出现几家银行同争一家客户的现象,一方面使银行的信贷风险集中增大,另一方面劣质企业告贷无门,因此逃废银行债务动机日渐增强,产生了滋生道德风险的温床。 4、日益严峻的金融从业环境。金融从业环境对银行有诸多不利,翻开近几年我国颁布的有关法规,其内容大多是针对银行的约束。如1994年国家体制改革取消企业税前还贷,直接影响企业还贷能力。目前国企举步维艰,经营困难,在当地政府部门的怂恿下,部分企业全无“借债还钱”的信用观念。

编辑本段化解措施

1、建立相关立法制度。“信,国之宝也,民之所凭也。”建立信用体系的直接结果之一就是逐渐消灭道德风险发生的空间。而信用体系的建立,一方面要建立在相应的意识形态领域教育基础之上,另一方面更要建立相关立法制度,从制度上严厉惩治、打击道德风险犯罪,尤其是发生在金融领域的道德风险犯罪,这才是根本。可喜的是,“十五大”已把建立信用体系放在视野之内并列为当前的重要工作之一。 2、提高银行内部经营人员的风险意识。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发生重大的金融风暴。20世纪末,虽然东南亚国家金融遭遇危机,但对我国经济的破坏性并不大,因此国内金融从业人员没有真正意识到金融风险所带来的毁灭性。我们看到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对金融风险的利益的驱使是道德风险出现的重要原因防范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这就存在着极大的潜在风险。未雨稠缪,防范道德风险首先应从提高银行内部风险意识做起,这是基础。 3、提高信贷不良资产界定的预见性及信贷风险预警系统的灵敏度。目前各银行仍然缺乏综合的、可信的违约数据和损失覆盖数据,缺乏充分的返回检验结果,监管难跟上,对信贷风险的预警提示远远达不到管理的要求,由于缺乏充分而可靠的信息,对道德风险的防范也就难以企及。提高信贷不良资产界定的预定性及信贷风险预警系统的灵敏度则能有效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以增强银行防范风险的能力。

三、上市公司的董秘具体处理哪些事务,需具备哪些知识

一、中国董事会秘书制度设立的历史沿革

董事会秘书作为高管人员在中国公司设置,经历了从境外上市的外资股,到境内上市的外资股,再到境内上市的内资股的渐进过程。最初出现是深圳,1993年,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专条规定,董事会设秘书,秘书负责董事会的日常事务,受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明确规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1994年8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国家体改委发布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专章规定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委任,主要职责是保管文件、向国家有关部门递交文件、保证股东名册妥善设立、确保有关人员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

1996年3月,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 B股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的暂行规定》,要求 B股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秘书,董秘为公司高管人员,明确提出任职条件和职权,旨在规范上市公司行为,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1996年8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所有获准上市的公司必须聘任董事会秘书,强调董事会秘书为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提出五条任职条件,九条职权范围,六条任免程序,以及三条法律责任,基本确认了董事会秘书制度的框架。

1997年 3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例会制度并进一步发挥董秘作用的通知》,强调建立董事会秘书例会制度,涉及董事会秘书的人选配备、工作条件及职责权限等方面,该通知对支持和推动董事会秘书工作,提升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地位及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有重要意义。1997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专章列示“董事会秘书”条款,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必须配备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的“根本法”真正确立了董事会秘书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

2001年,深沪证券交易所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中都肯定董事会秘书为高管人员,并对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职责、任免作出更详尽的规定。

2004年,沪深证券交易所修订的新版《股票上市规则》中进一步强调了董事会秘书在上市公司中的高管资格和相关职责,增加了董秘职权范围的规定,董秘有权要求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其工作予配合与支持;新《规则》对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提出更高的要求,并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规范了公司在董事会秘书出现空缺、不能履行职责等特殊情况下的应对措施。新《规则》表明,董事会秘书的任命并不只是公司内部的事情,董事会秘书成为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沟通的重要桥梁。

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24条从法律意义上正式确定了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规定了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法律地位

新《公司法》出台之前,根据中国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均应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属于公司组织机构的一部分,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处理董事会执行职权所产生的事务,但缺乏规范性,很多公司董事会秘书难有实质意义的高管地位。大型国有企业改制后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地位和收入大多与部门中层管理人员相当,很难发展为尽职的高管人员,更无法实现披露、协调及监管联络的治理职能。

新《公司法》关于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中,第124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第十三章“附则”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从法律意义上第一次确认了董秘的地位。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证券类法规对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的规定不断深入和细化,1997年《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经专业培训合格,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委任,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

在此之前,1996年8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还对董事会秘书任职的年龄和学历作了具体规定。1999年4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指引》也具体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从事金融或财务审计、工商管理或法律等方面的工作经历等。

2004年深沪证券交易所修订的新版《股票上市规则》明确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强调拥有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应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这说明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已不再仅是公司内部事务,对空缺应急机制的规定,标明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必设机构的重要地位。

由此可以看出董秘与其他高管的三点不同:

1、任命: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委任,这一点和公司总经理的任命是一样的,而不同于其他高管(其他高管都是总经理提名);

2、董事会闭会期间,相关事务由董秘负责;

3、董秘的任职需要资格的认定,遭到解聘可以申诉,辞职需要向社会公告,在一定程度说明董秘不仅仅是上市公司内部一员,他具有一定的社会性。

四、董秘的处境——风险相伴、弱势群体

在研究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作用之前,我们需要对董秘的处境做粗略分析,结合他们的行为方式,我们可以推测董秘为完成职责所面临的难题和渡过难关需要的素质。

在人们的印象中,董秘不需承担盈利任务,只需按时完成信息披露、不出差错即可;只有年报披露期间和有融资任务期间比较忙,其它时间可以自由支配;有充分的时间和条件接触资本市场最新动态,提前了解有利或不利的各项信息;自身拥有监管部门和中介机构的许多资源……总而言之,董秘的工作是非常理想的。

实际情况如何呢?董秘的职业风险不可忽视。在“伊利事件”中,随伊利股份原董事长郑俊怀等人一起被刑事拘留的还有原董秘张显著,张显著并不是第一个被刑拘的上市公司董秘,相信也不是最后一个。据Wind资讯数据统计,自国内股票市场产生以来,共有192家上市公司(包括已退市公司)因违规受到过交易所处罚,有265位董秘可能因为公司违规而受到处罚甚至因此而被调整或撤换,其中在交易所公开披露的处分措施中明确提及对董秘处分措施的有18家,并且这18位董秘在处分之后无一例外地被撤换。无从得知这些受到过处分或被撤换的董秘中,有多少是“不得已而为之”的被动违规,多少是“心甘情愿”的主动违规。但是,董秘的职业风险由此可见一斑。特别是随着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监管力度的加大,当违规、造假上市公司的暴露问题的时候,董秘无法逃脱被调查和质疑。

既然上市公司董秘是公司治理结构中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他的工作体现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在规范运作方面的主要区别,那么他们为什么不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传达规范运作要求,并督促执行呢?原先在于董秘是上市公司管理层中的弱势群体。

我国《公司法》在修订前中没有董秘的职位定位的规定,是造成董秘的风险较大的直接原因。虽然深沪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明确了董秘在上市公司中的高管地位,但没有强制性规定条款,董秘的高管地位没有从资格认定、任免程序等方面得以落实,也没有具体措施来防范董秘的职业道德风险。由于制度的缺陷导致董秘这一岗位存在“先天不足”。中国证券市场上确实出现过董事会秘书实质控制上市公司的情况,但仅仅是极个别的一两家。相当多上市公司的董秘实质上不能进入公司高管行列。主要体现在董秘的行政职位上:董秘有专职和“兼职”,专职董秘的权力最小,因为没有接触公司的其它部门、获知更多信息的平台,发言权也最差。在“兼职”董秘中,兼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副总裁、附属企业负责人的是少数,大多数主要是兼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相关部门(证券部、投资者关系管理部、投资发展部、财务部、公司计划处等)负责人、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董事长助理等。由担任董秘职位而升至公司实际意义上的高管还只是少数现象。从北京辖区上市公司分析,只有一家上市公司董秘升职为总经理,少数几家公司董秘在公司中拥有比较重要的领导地位,其它最多是副总。

在股权分置、股份非全流通的情况下,大股东的利益往往与中小股东不一致,端着大股东的饭碗为中小股东的利益说事,使得董秘的工作环境从根本上来说是受到挤压的:董秘的工作环境往往取决于大股东的意识及态度,而不少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并不了解董秘的职责和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则,使得董秘往往成为公司管理层“行使职权”的障碍。而董秘所从事的沟通、协调,平衡各方利益、矛盾的工作特点,又使得董秘经常处于一种两面受气,多方施压的尴尬境地。

董秘地位的尴尬,使得他们在多数情况下对公司的众多决策只是了解但不能全程或充分了解,执行多数任务要在多方面的压力和规定中寻求平衡,在一些敏感问题上,董秘不具有依据相关规定制约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一些不妥决定的能力。法律的缺位导致在目前,董秘仍处于职责大于权利的地位,难以完全达到中国证监会及深沪交易所赋予的权利。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所列明的董事会秘书主要职责涉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及筹备事宜、信息披露事务、文件管理等。1996年8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还特别指出董事会秘书要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协助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和公司章程。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及时提出异议并如实向国家管理部门及交易所反映情况。

2004年,深沪证券交易所修订的新版《股票上市规则》强调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内外关系的沟通协调和治理监督职责,如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联络、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的协调、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规则等。

新《公司法》在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中,对上市公司董秘的职责做出了规定: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目前实施的《股票上市规则》主要规定了董秘的六大类职责:与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络、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股权事务管理、三会组织与文件的保管。

1、与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络

主要内容是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监会、交易所和地方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监管部门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具体而言,董秘要就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做出解答,并将监管部门提出的要求和最新的监管精神传达给上市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

这使董秘处于矛盾的两个方面:作为上市公司,侧重生产经营的发展和公司利益的维护,降低运营成本;而证券监管部门侧重于维持整个市场的“三公”原则,要求上市公司达到证监会提出的各种规范性要求,遵守证券市场的游戏规则。两者存在着必然的冲突。只有在双方交流充分且有效的情况下,才能使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和公司效益最大化的共存成为可能。这就要求董秘必须掌握沟通协调的技巧和具备很强的专业知识。对外沟通监管部门,汇报公司业务发展,解答提出的问题(需要熟悉公司情况);对内传达监管要求(需要掌握相关的政策法规)。

2、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按照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过程,可分为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和持续性信息披露。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包括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发行新股说明书、可转换证券、上市公告书等;持续性信息披露包括临时性报告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主要强调及时性和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造成的重大影响,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报等,主要反映一定时期内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法人治理的评价等。

董秘在熟练掌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前保密等)外,还需告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各自义务,并督促其遵守。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自身,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履行保密义务;禁止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董事会(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定主体,承担上市公司应承担的所有责任)、董事会成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在信息披露时,在合理的范围内要尽可能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举例:有些信息是专业投资者需要的,比如公司资本性支出计划,就是说公司计划用多少钱,这个数字可能是随时变化的,但因为可变性及无法准确预测,在强制性披露中并不合适披露,但机构投资者会提出来,公司可以把大概的计划告诉他们,而且,这种披露可以告诉所有的股东,而不仅仅是机构。有些计划,一些公司会选择不说或者说得很含糊,但也可以选择披露出来,同时也会把其中的不确定性告知投资者。比如房地产行业中,万科是最早披露每年开、竣工明细计划的公司,虽然有些计划可能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实现,但解释清楚,投资者会充分理解。

实际操作中,如何掌握披露的尺寸,个人经验是第一位的,在董秘的素质中将要提到。

3、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

包括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董秘在协调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关系时的表现是最受投资者关注的,董秘在这方面所做的工作主要包括:接听投资者咨询电话;接待来访投资者、机构研究员;定期(不定期)组织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保持与媒体的良好关系,采用路演等手段加强与公众沟通,特殊情况时需要危机攻关;回访投资者;建立与维护公司网站的投资者论坛以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就某些议案与投资者进行事前沟通等。在这些与投资者沟通的方法中,董秘最经常使用的是接听投资者电话和接待来访的投资者、调研员。

初期董秘更多的是接听散户的电话,解答问题,偶尔会有持股量比较大的个人股东来公司实地察看或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这个时期,投资者关系并不重要。北京比较有意义的例子是安泰科技,2001年起在公司网站设立股东论坛,董秘在里面回答股民的问题,介绍最新的发展情况(不过更多的意义在于给股民安排了一个因股票被套而发泄怨气的场所)。

随着机构投资者的不断壮大,特别是基金的发展,投资者关系越来越为上市公司所倚重,服务对象也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

担当投资者与公司管理层之间沟通桥梁的董秘,在公司中也不再只是扮演被动的传声筒角色(电话中解答股民的问题),而必须走出去,主动向投资者通报公司的最新动向,推介公司股票,同时了解投资者的需求,并在公司的重大决策中推进以投资者利益为导向的理念。

关于机构投资者的作用,在现阶段的股权分置改革中有充分体现。机构持仓较多的上市公司,在沟通难度上要大大小于散户为主的公司,举例:同仁堂500家机构,中关村则是24万散户。

由于现在上市公司董秘们对机构的拜访愈见频繁,为了与投资者加强联系,一些日常性、非功利性的主动沟通也颇为必要,否则投资者会觉得董秘只是在需要时才进行沟通,并产生反感。因此,有些董秘在每次公司发布公告或有重大举措出台前后,也会通过邮件与投资者联系,收集各方意见。在南方,有些上市公司(比如:深万科)董秘已经开始邀请外部投资者参与公司例会,为管理层就资本市场的变化、投资理念等话题作演讲。

少数特大型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上市公司,例如中国石化,在发行A股的同时,还在香港市场或美国市场发行股票,需要经常性参加一次境内外券商或投行组织的路演,这样的活动中,除了一天出席八、九个小组会外,还需与重点客户一对一地沟通;而国内大型公司(如长江电力)即使仅仅发行A股,年报、中报发布后,公司也会举行大型的机构投资者推介会,北京、上海、深圳这些重点城市少不得要走上一圈。这些活动,是机构投资者了解公司的必要条件。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全可流通”的概念出台,届时投资者关系将更为重要,对于控股股东而言,不仅仅是股票能否卖出好价格的问题,也是遭到恶意收购时寻求盟友的手段。延伸工作:董秘还要善于借助新闻媒体提升公司形象。由于董秘是上市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唯一窗口,所以有不少公司让董秘同时兼管媒体关系。媒体的范畴包括了传统媒介(报刊、杂志、电视)和网络。董秘需要关注这些媒体对公司的评论,并及时做出反应,与媒体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长安汽车就曾经因为网络质疑业绩真实性而被迫停牌,并发布澄清公告。当时包括21世纪经济报道、南方周末等有影响力的全国性报刊都转载了这篇质疑文章,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可想而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上海金丰投资也因为一家新兴杂志公开质疑其股改方案并召集小投资者投反对票,致使股改方案未获通过。对于那些处于行业领先位置或掌握公共垄断资源的上市公司来说,还有一个特殊点,就是公司对一些新闻的看法备受关注,为此,掌握公司喉舌部门的董秘,必须熟悉行业与政策的走向,花时间研究市场与行业的变化。对内统一口径,为公司管理层提供对外发言参考。

对于经营问题很多、风险很大的上市公司,则需要进行危机公关,以期渡过难关。中关村在2004年初曾有过,召集记者招待会通报公司情况,为年报公布后的“摘帽”打下舆论基础。

4、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交易所和证监局报告;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交易所报告。

《上市规则》的规定比较生硬,在实际工作中,只要不出现极端情况,董秘通常都会采取比较温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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