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大路411号。
根据查询百度地图得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在市府大路411号,联系电话是(024)12368,办公时间是周一至周五09:00-12:00,13:30-17:30。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依法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受理国家赔偿案件和决定国家赔偿,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办理减刑、假释等刑罚变更案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等案件,依法审理、执行专属管辖的案件等。
行政单位。根据查询华律网显示。沈河区法院政务中心是国家司法机关单位。沈河区人民法院政务中心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承担着打击犯罪、调整平等主体法律关系、化解矛盾纠纷、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职能。地址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3号公园雅筑1层。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因此,应当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条链接:《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的相关规定
1、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5、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6、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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